
【簽證類型】
停留期90天以內,有效期三個月的單次簽證
【基本材料】
簽證申請表,1張照片,護照原件及復印件,身份證復印件
【補充材料】
請結合您的情況,參照下表準備您所需的補充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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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種類 |
簽發(fā)對象 |
所需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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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一般(C-3-1) |
參加友誼賽、各種活動或會議 |
1. 以參加各種活動或會議、文化藝術、宗教儀式、收集學術資料及其他類似目的短期訪韓者 2. 參加在韓國舉行的友誼賽的人員中,只有獲獎后才能得到獎金的參賽者 ※獲取超出滯留費用的報酬者應申請短期就業(yè)(C-4-5)簽證 |
1. 邀請函 *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等內容 2. 事業(yè)者登錄證明或固有代碼證復印件 3. 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(組織機構代碼證)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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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受韓國政府邀請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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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研修 |
在政府、企業(yè)中為鉆研技術、技能而訪韓者 |
1. 邀請函 2. 研修計劃書或一般研修證明材料 3. 事業(yè)者登錄證明或固有代碼證復印件 4. 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(組織機構代碼證)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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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訪問等 |
參加婚禮等受韓國國內親屬邀請,欲進行短期訪韓者 |
1. 邀請人填寫的邀請函(指定樣式)
2. 邀請人的基本證明書,親屬關系證明書,婚姻關系證明書各材料的詳細版本 3. 邀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書(詳細) 4. 邀請人的居民登錄證或者外國人登錄證復印件 5. 邀請人的居民登錄藤本 6.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(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的材料) 7.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8. 被邀請人在韓國滯留費用的其他證明材料 ※ 參加婚禮時出具請?zhí)蚓葡瘓鏊A約確認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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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看護病人、家屬死亡等事由的訪韓者 |
1. 病人護理:韓國醫(yī)院出具的診斷書和醫(yī)生意見書 2. 相關人員的護照或身份證、外國人登錄證復印件 3.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(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親屬系證明的材料) 4.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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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|
韓國公民的配偶及其子女以非居住目的短期訪韓者 |
1.邀請人填寫的邀請函(指定樣式)
※邀請事由中未申請結婚移民簽證(F-6-1)的理由及交往經(jīng)過,需要詳細記載
2.邀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,婚姻關系證明書,基本證明書多個材料的詳細版本
3.邀請人的居民登錄證和居民登陸證復印件
4.交往過程證明材料(SNS或照片等)
5.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(婚姻狀況欄須更新)
6.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
7.居住證(戶口所在地不屬于本館轄區(qū)的)
8.申請人若是再婚的情況,之前的婚姻消除證明材料(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民事調解書,死亡證明等)原件及復印件
9.財政證明材料(收入證明,在職證明,房屋租賃協(xié)議,銀行存款余額等)
*如果是韓國公民的子女,可省略4.8.9號材料,但在韓國沒有進行出生登記時,可以用婚姻關系證明書代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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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韓國公民的2代 |
一在進行親子關系訴訟的外國人及其撫養(yǎng)人 |
1.(法院認為有必要參加訴訟時)
2.(辦理認知判決后,因行政手續(xù)需入境的情況)
3. (撫養(yǎng)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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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研修 |
短期(90天以內)語言研修者 |
1. 標準入學許可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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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馨提示:
1. 如實提供和填寫各種申請材料;
2. 所有復印件均需采用A4規(guī)格紙張單面復印;
3. 五年多次往返簽證材料遞交領事館后,領事館可以根據(jù)申請人的情況要求補充其他材料或情況說明,延長受理審查時間,請申請人理解;
4. 簽證能否批出屬于各國主權,所有五年多次往返簽證申請獲批與否取決于領事館;
5. 簽證材料一旦由本中心送進領事館,無論簽證申請獲批與否,本中心所收取的代辦費不退;
6. 領事館收取的簽證費,按其規(guī)定,如有退還,本中心將如數(shù)退還申請人。
7. 上述材料清單為目前的狀況,如發(fā)生變化,以韓國駐沈陽總領事館網(wǎng)站發(fā)布的信息為準。